| 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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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5 17:02 文章来源: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经济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
项目编码: 政务中心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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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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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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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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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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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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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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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领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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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承办
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
时限 |
审批材料
交接时间 |
审批意见 |
审批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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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县政务中心经济商务局窗口 |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
1个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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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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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
按审核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复审人员;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填写“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 |
2个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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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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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
市商务局副局长 |
按审核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返回初审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返回初审人员。 |
1个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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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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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
市商务局局长 |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返回复审人员;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返回审核人员,由审核人员出具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 |
1个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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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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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
根据审定意见,以商务局正式文件转报省商务厅,填写“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 |
2个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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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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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将办理结果(是否转报)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填写“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审批表”。如省商务厅将批文委托市商务局转发,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领取。 |
1个 |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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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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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立卷归档,每季度汇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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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日期: |